近几年,各大媒体都玩起了虚拟主播,从央媒到地方媒体纷纷创建虚拟主播形象,全年无休、不领工资的虚拟主播不仅播得了新闻节目,还能主持对话访谈、综艺节目。 当虚拟主播生产的内容类型日益多样化,其中涉及哪些著作权问题?著作权归属又该如何确认? 4月中旬,传媒茶话会对话齐鲁晚报编委陈朋、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陈笑春、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
2018年,全球第一个虚拟主播形象“康晓辉”面世,此后,虚拟主播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凭借其省时提效的优势,成为撬动传统媒体转型升级、助力媒体融合发展的有力抓手。从媒体实际应用来看,当下虚拟主播形象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虚拟形象,如湖南卫视“小漾”、封面新闻“小封”,另一类是基于真人研发而来,如新华社“新小萌”、人民日报“果果”、北京卫视“时间小妮”等。随着技术的进步,基于真人开发出来的虚拟主播在声音、语气、动作、表情等方面都有了长足的进步。以齐鲁晚报·齐鲁壹点为例,早在2019年就开始探索智能机器人智能服务,最初是一个卡通机器人形象。2021年6月,经过充分的技术探索和模型训练,齐鲁壹点与技术公司联合开发出基于齐鲁壹点女主播于芊文真人形象的专属虚拟主播,并上线视频智能剪辑工具,嵌入虚拟主播应用场景版块,便于齐鲁壹点各内容生产版块的便捷应用。
图片来源:齐鲁壹点
那么,媒体开发的虚拟主播的形象具有哪些权利?权利归属于谁?在西南政法大学新闻传播学院教授陈笑春看来,著作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拥有的权利,虚拟主播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具有人格的人,因此虚拟主播本身不具有著作权。“但是,对于创建虚拟主播形象的创作者,如果该形象属于美术作品或动画作品,那么创作者就是作者,即原始著作权人。对于创建虚拟主播的媒体,一般认为是著作权人。”陈笑春分析。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孙志峰认为,虚拟主播形象是由电视台等媒体组织创作,由美工、AI设计、建模等团队进行分工合作,最终创作成果代表媒体意志,并由媒体承担责任的,按照《著作权法》规定,应当属于法人作品。“当然,也不排除创作简单未经单位组织,或未代表单位意志的创作完成的虚拟形象构成特殊职务作品的可能。无论是法人作品,还是特殊职务作品,媒体都享有该虚拟主播形象发行、复制、演绎、传播等完整的著作财产权。”孙志峰表示。此外,有的虚拟主播形象,还被媒体用作商业标识,用于区分服务来源,甚至被注册为商标,媒体享有基于《商标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或基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典》的商品化权等商业标识相关权益等。孙志峰还提醒说:“如果是基于知名主持人或编导外形、姓名等衍生出的虚拟主播形象,依法不得侵犯相应主持人或编导的肖像权、姓名权等民事权益。”因此,他建议媒体事先与所要衍生的主持人、编导等自然人就虚拟主播形象创作过程中肖像权、姓名权的授权许可签订协议,明确虚拟主播形象获得其授权,且不侵犯其相应民事权益。齐鲁晚报编委陈朋向传媒茶话会介绍说,齐鲁晚报·齐鲁壹点的虚拟主播,就是基于单位女主播于芊文的真人形象、声音等采集而成的。“在开发之前,我们与于芊文本人进行了约定,授权齐鲁壹点在3年时限内享有其虚拟形象的使用权。具体包括发表权、修改权、传播权等,在授权期限内均由齐鲁壹点享有。”传媒茶话会注意到,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虚拟主播所扮演的角色也从单纯的新闻播报到担任电视节目主持人、综艺晚会主持人,更能体现出虚拟主播的思想性、独创价值。
据了解,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虚拟主播每周播报30余条视听作品,广泛应用于时政新闻、行业每日热点新闻播报等场景,为齐鲁壹点的视频化转型提供了有效助力。
另据公开报道,截至2021年底,新华社AI合成主播在新华社客户端上共生产2万条新闻报道,时长46037多分钟,总浏览量超过70亿次。
那么,虚拟主播产生的视听作品权利归谁?
“虚拟主播生产出来的内容,由其所属新闻媒体作为著作权人,享有相应的著作权权利。”陈笑春向传媒茶话会介绍说,考虑到实际应用中,虚拟主播播报的内容情况多样,如果是由人工编辑、虚拟主播播报的,那么相关人群即作者,享有该作品的有关权利。如果虚拟主播作为媒体记者、主播、主持人承担相关任务,那么产生的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在孙志峰看来,虚拟主播播报的消息、采访的内容,实质上属于新闻作品、一般作品或单纯事实消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虚拟主播播报的内容是由人主要创作完成的,且具有独创性,符合作品定义,应当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那些纯粹由计算机创作完成,人没有实质性参与的,或者属于单纯的事实信息的,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著作权法规定,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属于特殊职务作品,除署名权外,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如果是由媒体单位组织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最终承担责任的作品,还有可能被认定为法人作品,由单位享有完整的著作权。此外,虚拟主播在实际应用中因声音来源的不同还要具体分析其权利,孙志峰解释说:“如果虚拟主播是用AI合成的声音进行播报,由于播报行为本身并非由真人表演,故不涉及表演者权这一邻接权;如果播报声音仍然是真人的,还有可能涉及表演者权的问题。”厘清了虚拟主播的著作权相关问题,媒体怎样防止被侵权?被侵权时媒体又该应对?
陈笑春分析说,目前,虚拟主播的侵权行为主要涉及到两方面,一方面是对虚拟主播形象的不当使用,比如有人模仿甚至直接使用媒体的虚拟主播形象;另一方面是对虚拟主播发布、播报的内容的侵权。
“这些行为主要侵害到虚拟主播作者或者著作权人的相关权益。一旦被侵权,媒体可以就所取得的著作权的作品或虚拟主播播报的新闻作品的著作权,采用各种方式进行维权。”陈笑春表示。实际来看,媒体基于真人开发的虚拟主播形象被侵权可能性相对较低。陈朋介绍说,因齐鲁壹点虚拟主播形象系齐鲁壹点与技术公司的定制化模型训练,技术由合作企业提供,形象归齐鲁壹点所有,暂时未发现被第三方侵权的情况。“也正因为是齐鲁壹点员工的真人形象训练而成,我们目前对于侵权或被侵权的担忧并不强烈。”孙志峰进一步分析了针对虚拟主播播报的作品的侵权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法人作品认定普遍较为谨慎,绝大多数情况下,新闻作品一般认定为特殊职务作品,由媒体单位享有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一旦除署名权外的权利被侵犯的,由媒体单位出面维权,可以采用向文化稽查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起诉、向侵权单位发送警告函或律师函等方式进行维权。”此外,关于虚拟主播的著作权问题,这些《著作权》条款媒体也需注意。· 著作权法第十条划定的著作权法保护作品权项的范围;· 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五十条规定的法定许可、合理使用制度;·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有关视听作品特殊规定,第五条著作权法保护例外情况,第十一条、十八条规定的法人作品、职务作品的概念。
陈朋,齐鲁晚报编委、齐鲁壹点客户端副总编辑,从事新闻采编、新媒体运营15年,见证并深度参与主流媒体内容转型。
陈笑春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新闻传播学博士生导师、人权法学博士后合作导师;广播影视与新媒体研究院院长、《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副主编。国家一流本科专业“广播电视学”带头人,在CSSCI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获得省级政府科研奖励2项。
孙志峰,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专利代理师,北京市涉外律师人才库入库知识产权及信息安全专家,先后在司法机关和知名律所从事法律实务近20年,多起案件被评为最高法院及省级高院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文中部分图片由花瓣美素提供
编辑|薛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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